2022.7月14日 第一次華夏宗親聯誼會 籌備會由中華全球華僑總會總會長 李鎔任 邀請 羅啟福 王貴雄 許水樹 尹遵 榮中竹 等人在高雄發起。
華夏宗親聯誼會
宗旨
華夏宗親 天下歸心
民族復興 偉業可成
心靈契合 攜手圓夢
同心同德 光耀中華
共構文化中國
「華夏宗親聯誼會」章程草案
○年○月○日經本會成立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華夏宗親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社團,「以華夏宗親的團結
一致,弘揚中華傳統文化及孝道精神,加強經貿、文化、科技等交流
,同心同德,光耀中華 」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弘揚中華傳統固有文化及孝道精神。
二、促進經貿、文化、宗教之學術交流。
三、促進農業、環保、養殖、漁牧及生技之技術交流。
四、促進青年、文創交流。
五、舉辦講座,邀請專家學者進行養老及長照交流。
六、本會辦理前項各款任務時,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
,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六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七條 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遵守本會章程,年滿二十歲者,填具入會
申請書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入會費新臺幣1000元,常年會費1000元,於會員入會及每年
繳納。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關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
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1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入會費新臺幣3000元,常年會費6000元,於會員入會及每年
繳納。
— 01 —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4年。
第 十 條 本會置理事9人(含常務理事3人,其中1人為理事長)、候補理事3人。
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
第 十一 條 本會置監事3人(其中1人為常務監事)、候補監事1人。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
席。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
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
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
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
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五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六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
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
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
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02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設定等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八 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
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
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九 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
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
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
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03 —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
人,提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
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
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
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
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
— 04 —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
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
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
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
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
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
託出席。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
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
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
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
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
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
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
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如本會經法人登記,除法律
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本會未經法人登記,應依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決議時,由理
事長擔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
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
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
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
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
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如本會經法人登記,除法律
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本會未經法人登記,應依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決議時,由理
事長擔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