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委會[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人工飼養或繁殖之海洋野生動物種類]109年9/1生效@全球華僑報
【全球華僑報-記者吳富正、王桂嬌/2020.08.26.高雄報導】
海洋委員會(海委會)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5條規定,在109年8/26公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人工飼養或繁殖之海洋野生動物種類」,將自109年9/1生效。本次公告生效前,已飼養公告物種之人工飼養或繁殖個體的民眾,應在109年11/30前向飼養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
海洋保育署(下稱海保署)說明,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人工飼養或繁殖之野生動物種類,前次修正係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98年7/7公告修正。配合野生動物保育法有關海洋野生動物保育掌理事項,自107年4/28起變更為海洋委員會。因此,兩機關協調後,分別公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5條規定之海洋及陸域野生動物種類,並同步在109年9/1生效。
海保署吳龍靜副署長表示,海委會本次公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人工飼養或繁殖之海洋野生動物種類」,係參照109年4/28公告修正之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物種種類可分為海洋哺乳類、海洋鳥類、海洋爬蟲類、海洋魚類及其他種類五大類,合計約150種)。因此,前揭海洋動物種類經依野保法第55條公告後,其人工飼養或繁殖個體之管理將適用野保法相關規定,即其輸出入、買賣、陳列展示應依野保法規定申請同意,且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
海保署提醒,有飼養本次公告海洋野生動物種類之人工飼養或繁殖個體之民眾(常見飼養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飼養物種為海龜、海豚、白鯨、水獺、海牛、斑嘴環企鵝、曲紋唇魚),應在公告生效3個月內,即109年11/30前,向飼養動物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始得繼續飼養,且除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再行繁殖。如逾期未登記飼養或違反規定繁殖者,可處1萬元至5萬元罰鍰,並得沒入飼養的動物。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https://www.oc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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