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球華僑總會章程 章程點擊下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全球華僑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組織
宗旨:以促進華僑之情感,結合WANGO組織與世界接軌,增進國際間之和諧,推展經濟宗教文化學術之交流,提供商業資訊與諮詢服務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設址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章程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止於設置及變更石英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宗旨理念:立足台灣,放眼中國,布局全球
結合台灣產官學、文化生物科技、農業、觀光旅遊、養生防老等將
台灣優勢形成一個滑華僑之連結。
台灣現階段之三大優勢:
- 精緻農業
- 醫療生技領域
- 文化產業創新發明諸多領域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 推展國際外交、宗教、文化、經貿、教育、學術、農漁牧、科技、環保工商、顧問等各業界之交流。
- 促進團體締結,結合WANGO與國際組織接軌,以提昇國際形象。
- 尊重民主自由,提倡人倫道德觀念,發揚人類博愛互助的精神,促進世界和平。
- 協助推動觀光產業及經貿發展,規劃網路專業平台,有效提升競爭力。
- 提供華人商業、文化、教育、法律等項諮詢服務。
- 舉辦各類蚊活動,設立海外華語機構,以期達到中華文化之傳承,以增進華人與國人間之感情。
- 促進會原汁各項權益及參加國際社會公益及慈善活動。
- 設置國際網路平台及媒體,阿營相關業務之報章雜誌刊物…等。
- 協助政府落實相關目的之業務。
-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能服務會員之相關事項。
第七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海外或僑居地台屬華人、華僑均可入會。
-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
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 一位以行使會員全利。
三、榮譽會員: 凡贊助本會會務霍金援之個人或團體。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之榮譽會員。有效期如同屆理事、但無選舉權。
第九條會員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榮譽會員吳前項權利。
第十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會員未繳納會費,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即為出會。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四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組織章程
第十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300人以上拾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在朝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期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職權如左: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決議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決議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決議會員(會員大會)之除名處分
- 決議財產之處分
- 決議本會之解散
- 決議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七條本會治理是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一計票情形得同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事項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業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及裡間聯席會主席。
第二十條監事會職權如左: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置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及理監事聯席會副主席。監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視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監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職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1/2者
第二十四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數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祕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認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執行細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聯誼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一同。
第二十六條本會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榮譽理事顧問個若干人騎聘期均與本屆理事監事同。名譽、榮譽理事長、榮譽理事及顧問均無給職亦無參與理事會之權利。
第二十七條本會提供:資格審查、授證、會期及相關章程、名片設計案本會統一規格、信封信籤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八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一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意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易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集與其他會員權利與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二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意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
之。
第三十二條所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 每年入會費
- 個人會員:年費一年新台幣2000元
- 理監事會费: 新台幣一萬元
- 團體會員: 年費一年新台幣十萬元
- 榮譽會員: 年費一年新台幣三十萬元
- 海外團體會員: 年費一年新台幣五十萬元
各項會費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 事業費
- 會員捐款
- 委託收益
- 基金及其孳息
- 其他收入
設分級組織者,下級團體繳納上及團體之會費視為團體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五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 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六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團體所有。